(1)能提供(gong)所投訴食品的購物憑證。
(2)保護現場,盡量維持所(suo)購物(wu)食品原狀,能辯識該食品批號或(huo)生產日期和(he)保質期。封存中(zhong)毒食品或(huo)可疑中(zhong)毒食品,采(cai)取剩余可疑中(zhong)毒食品,以(yi)備送檢。
(3)經(jing)對感(gan)官性狀(zhuang)的(de)觀察或檢驗機(ji)構檢測,判(pan)定該(gai)食品為不(bu)合格或假冒(mao)偽劣食品的(de),接受(shou)投訴的(de)職能部門可(ke)依據有關(guan)法律法規對商家實施行政處罰,但不(bu)參與消費者和商家間的(de)民事賠(pei)償調(diao)解。
(4)食品的質(zhi)量(liang)檢驗報告(gao)只作為消(xiao)費者與商(shang)家(jia)進(jin)行協(xie)商(shang)處理的依據(ju)。



